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相关文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拟对设定相关证明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见附件1、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于2019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附件信息:
附件1
关于修改《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删除《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第十四条。
二、删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四、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五、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六、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第六条第二款中“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的表述修改为“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等替代资料。